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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子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

www.sishuzi.com 2024-12-31 婚姻家庭

根据《担保法讲解》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其他共有人赞同,不然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了解或应该了解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同,抵押有效。夫妻一方对房子登记在其配偶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用采取默认态度的,依法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子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据此,该夫妻一方提出其配偶以该房子作为抵押与别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倡导不可以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88号

.....

本院觉得,本案再审审察主要围绕的争点问题为,1、周伟东与文化筹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是不是有效;2、文化筹资担保公司是不是为善意相对人,进而是不是对案涉房子中程晓春一同共有些部推荐有抵押权。

关于周伟东与文化筹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该问题主要涉及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赞同进行抵押,抵押合同是不是有效。案涉房地产是周伟东与程晓春的夫妻一同财产,程晓春提出,周伟东进行房地产抵押未经其赞同,故倡导抵押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其他共有人赞同,不然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了解或应该了解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同,抵押有效。

经查明,案涉房地产虽是夫妻一同财产,但一直登记于周伟东名下,且房地产一直处于出租等经营状况,程晓春对周伟东个人对外进行出租获利并未提出异议。经本院询问,程晓春、周伟东称,周伟东按期将案涉房地产租金的一半以上转账给程晓春,并提交了转账凭证,但其提交的转账流水不足以认定周伟东、程晓春对租金的分配有明确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周伟东对外出租房地产经过了程晓春赞同。换言之,程晓春对案涉房子登记在周伟东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用采取了默认态度,不然即应办理共有权利登记,但其一直未予办理,依法应推定程晓春对周伟东对涉案房子抵押了解或应该了解。程晓春关于周伟东与文化筹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倡导不可以成立。

关于文化筹资担保公司是不是为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出售给受叫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时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与应该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已经登记等情形的,由受叫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供应夫妻一同共有些房子,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倡导追回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周伟东作为夫妻一方,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共有房地产对外抵押,文化筹资担保公司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所产生的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任利益应予保护,符合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保证市场买卖秩序稳定和买卖安全之原则。

虽然《反抵押担保合同》上附有“配偶声明”,但该担保合同亦明确约定,乙方(周伟东)保证合法拥有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物如系共有财产,乙方须出具其他共有人赞同抵押的书面证明。本案中,案涉房地产为周伟东、程晓春夫妻一同财产,但无证据证明周伟东根据该条约约定,如实陈述其不拥有抵押物的处分权,故而,虽《反抵押担保合同》中附有“配偶声明”,但此条约不应理解为对文化筹资担保公司需要尽到的合同审察义务,亦无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抵押权人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担保人婚姻情况及配偶声明尽到审察义务。综上,程晓春关于文化筹资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尽到审察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获得的倡导,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程晓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晓春的再审申请。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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