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舆论、自己的感觉不可以代替具体证据。从“三菱”汽车案看如何打索赔官司
原告张菊红女性1997年8月向三菱汽车上海公司购买了一辆三菱帕杰罗33越野车。用一年后,她发现该车发动机杂音大,觉得存在紧急水平问题,于是向三菱上海公司反映。在激烈的争执和交涉之后,三菱汽车上海公司为她免费更换了发动机。但,她当日向法院诉称,新发动机也存在水平问题。
为此,张菊红说这辆车给她带来无尽烦恼。她提出诉讼请求,需要“三菱”上海公司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退一赔一”,而且赔偿燃料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汽车贬值等各项损失12.8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3万元。
6月5日,上海首起“帕杰罗”越野车用户向“三菱”公司索赔案,在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理直气壮却举证不足
庭审中,原告张女性举着她从报纸、杂志和网上采集来的各种有关“帕杰罗”水平问题的报道,气愤地质问被告。
“这辆越野车根本就是不合格商品,三菱公司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张女性称,由视听资料得知,三菱车在进口中国之时发动机就存在水平问题,但公司却对中国隐瞒。这是对中国买家在贸易上进行有意的歧视和欺骗。
面对激动的张女性,三菱上海企业的代理人觉得,原告提出的赔偿需要没依据。他称,当时之所以为她更换发动机,不是由于发动机有问题,而是经不起她的再三吵闹。他还指出,张女性买车到今天已将近4年,汽车早就过了保修期,而行驶里程已近13万公里。应该说,她已经达到了买车的目的,因此,无理由再退货。
虽然张女性感觉自己理直气壮,却尚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因为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还嫌不足,法官最后宣布休庭,需要双方在十天内补充证据,择日再开庭,继续审理。
诉讼维权大有学问
据记者从中消协知道,“三菱”纠纷真的诉及法律的,只有寥寥数起。较多的还是通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等方法来解决。为什么?
从实质状况考虑,或许是由于有些买家考虑到不上诉还能继续修理,而一打官司,修理或许会暂停,通过调解等方法可获得的利益也会暂时暂停。或许是由于“消协”已经为他们提供了比较有效的维权渠道。还有一种可能,如张菊红所说她也曾“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能力到法院打洋官司,所以忍气吞声”。这可能是官司较少最主要是什么原因。
其实,只须对一些法律基本问题知道一些,通过诉讼维权未必有这样困难。
第一,法律认定的事实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常见的舆论、自己的感觉不可以代替个案的具体证据。而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举证的义务又应由起诉者承担。因此,北京大学习法律教授刘家兴提醒大伙:对于汽车存在的安全水平问题和导致的损害,买家、受害者如考虑用诉讼的办法来解决,就要学会证据,准时把损害程度用证据的形式一定下来,由水平监督或出入境检验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进行检验。如此,在诉讼最重要的举证阶段,就不会遇见“有理无凭”的巨大困难。
第二,在诉讼程序上,可以由少数人向法院起诉,别的人作为当事人,进行集团诉讼;也可以进行一同诉讼,大伙合并起来到法院起诉,作为一同原告一同起诉。
第三,买家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样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汽车有隐患,还没有发生事故应该属合同责任问题,他们应负违约责任;发生事故了,但事故伤害的不是买车人,而是撞了别的人应算是侵权,适用《民法通则》122条,属商品责任问题。当然,有些买家会抱怨说,国内法律没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也非常小。但,国内的《民法通则》、《消法》等毕竟是可以借助的有效维权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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