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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www.cqsgmx.com 2024-08-21 债权债务


刑法国内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根据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1、本罪的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单位也能构本钱罪。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些,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推行犯罪行为的处置。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推行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些,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可以由于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可供实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它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根据个人犯罪处置。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是在单位推行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放纵、指挥等用途的职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推行犯罪并起较大用途的职员,既能够是单位的营运管理职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含聘任、雇佣的职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推行了肯定犯罪行为的职员,一般不适合作为直接责任职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应依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用途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职员与直接责任职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些案件,主管职员与直接责任职员在推行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没办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置。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准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依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察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约。
4.单位一同犯罪的处置。两个以上单位以一同故意推行的犯罪,应依据各单位在一同犯罪中的地位、用途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2、对“关系人”的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相同种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职员、信贷业务职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职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理解
违反国家规定,主如果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方法》、《信贷资金管理方法》、《合同法》等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付借款人是不是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察而不审察;依法应付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与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等等。
4、关于“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理解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对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相同种类贷款条件,导致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导致较大损失”;导致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导致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员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别的人发放贷款,导致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导致重大损失”;导致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导致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用账外顾客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员工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顾客资金不入账的方法,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导致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导致重大损失”;导致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导致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推行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顾客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导致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推行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学会。
因为各地经济进步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依据当地的具体状况,确定在当地区学会的具体标准。
5、追诉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1〕47号)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6、本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员工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我们的职责义务,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主如果:(1)主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本钱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员工,国家机关不可以构本钱罪。(2)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3)客观表现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其导致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导致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会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政治影响等。

Tags: 法律知识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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