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司种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并且股份公司是由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所组成的公司。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法,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就是权利质押,以股权为担保标的,担保债务的履行。
1、股份企业的股份可以质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以股份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出售的规定。股份公司的特征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出货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
2、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
1、股权需具备可出售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需要拥有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出售性。
2、需要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国内《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出售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这样来看,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必不可少的法定要件。
3、需要办理出质登记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约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约,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达成时,出质的股权自动出售给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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