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组织、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借助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2款),是指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制造、散布迷倍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别的人推行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患者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行为。2、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蒙骗别人,导致别人死亡,紧急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需要以致别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非别人的生命权利。这是由于,行为人推行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蒙骗别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别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因为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借助迷信这一特定方法,其行为直接侵有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别人的生命权利。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别的人推行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患者进行正常治疗,致使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不真实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没有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普通的欺骗行为不一样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这一特殊方法,一般表现为宣传"世界末日"、战争、灾难,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别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法,既能够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比如,进行所谓"跳魔舞"的邪教仪式导致别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法。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遭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遭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别的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使用蒙骗的行动方法中,直接地非有意的进行了可能致使别人死亡的行为,导致死亡的后果。拥有本罪的客观方向需要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蒙骗别人,别人因而被蒙骗是风险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风险行为导致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害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由于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害处行为具备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情节特别紧急,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情节特别紧急":导致3人以上死亡的;导致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导致多人重伤的;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蒙骗别人,致人死亡的;导致其他特别紧急后果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与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会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点,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具备长期性、固定性的特征。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别人是有意的,即其期望或放纵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导致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第一行为人对别的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别人产生杀害别的人或引起别人自杀的意图不同,不然不应以本罪论处,第二,行为人对别的人的死亡与否也没有放纵,由于他对我们的行为可能导致别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别人死亡与不然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时行为人对别人死亡的结果是没预见的。3、认定本罪与组织、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借助迷信破坏法律推行罪的界限二者的一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为特点,但两者的构成特点是不一样的: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别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推行;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点;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推行为要点。假如行为人借助迷信,或者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推行,同时导致致人死亡后果的,应将来罪论处,对所导致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导致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都与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借助迷信愚弄别人自杀、同意怪异的生活方法、迷信的治疗办法等而致使死亡。假如借助迷信,或者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者别的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别人自杀的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4、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5、法条及司法讲解[刑法条文]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推行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蒙骗别人,致人死亡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司法讲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1999.10.20法释〔1999〕18号)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打造,神化最重要分子,借助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方法蛊惑、蒙骗别人,进步、控制成员,风险社会的非法组织。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蒙骗别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别的人推行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患者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情节特别紧急”:(一)导致3人以上死亡的;(二)导致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导致多人重伤的;(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蒙骗别人,致人死亡的;(四)导致其他特别紧急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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