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定金协议的很多运用,定金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日益广泛,用途愈加突出,但因为定金协议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定金协议时对有关条约约定不清楚等缘由,导致近年由来定金协议引起诉讼纠纷案件逐年成增加趋势,而民事诉讼涉及到合同双方切身的利益,怎么样防止风险和降低定金协议纠纷的发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规范的问题,本文就“定金协议”作初步探讨。
1、定金协议的定义及特点
定金协议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他们肯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具备合同的特点,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备合同共性以外的特点:从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协议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协议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首要条件,主合同无效,定金协议势必无效,而定金协议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2、实践性,定金协议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出货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定金协议的适用范围
定金这种对债的履行担保方法是不是使用,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定金协议适用于哪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讲解对定金所作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1条规定:“当事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他们给付定金”。该条约中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笔者觉得依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讲解对定金的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定金协议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交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法保障其债权达成的,可以根据主合同规定设立定金担保合同。
3、定金协议成立、生效与法律效力
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协议除需拥有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识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定金协议的生效除拥有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拥有以下特殊要件:定金协议以主合同的有效为首要条件。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协议不可以生效,已出货定金的一方有权需要返还定金;定金协议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出货为要件;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可以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协议生效后,发生如下法律效力: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据,出货定金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主合同的存在。定金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既出货定金一方违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4、签订定金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定金协议时为降低纠纷和防止非必须的经济损失的发生,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严格审察主合同效力。
定金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协议无效。定金协议是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最好在签订定金协议时注意审察主合同是不是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从合同有效。
、定金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假如订立定金协议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头形式,没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不可以确定定金协议的成立。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产生,要在交纳定金时合同双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定,特别对违反主合同条约或补充合同条约怎么样处置定金做出约定。签订书面定金协议主要为了防止定金协议纠纷发生,并且有益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别责任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定金的数额需要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
合同中对定金的具体数额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定金的数额约定应适合。若约定过高,就大概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质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有哪些用途;《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总额的20%。法律明确规定给付定金数额的上限,在上限以内所确定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假如定金的约定数额超越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越部分应视为无效。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出货定金时间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协议签订之日起肯定期限内出货定金,出货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协议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协议的最基本条约,在约定出货定金的期限时,需要明确、具体。因为定金协议为实践合同,不只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以出货为要件,故定金协议应从定金给付方实质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约定出货定金的时间期限可以预防因合同对定金出货期限约定不清楚,拖延出货定金,致使纠纷发生。
、预付款、违约金与定金不可以混淆。
预付款和定金有什么区别。第一,定金协议是要式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约定预付款的合同为诺成式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第二,定金的主要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构成债务的部分履行。其三,当主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可以时,是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需要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在支付预付款的状况中,无论是给付方违约或者收受方违约致使解除合同的,收到预付款的一方均应将预付款退回。
不同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违约金与定金的主要不同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金则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方法,主如果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权人所导致的损失;而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法,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与合同债权的达成。2、违约金不具备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而定金则具备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用途。3、违约金则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出货的,而定金是在履行合同前出货的。4、违约金则不具备惩罚性定金既是履行合同的担保形式,也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方法,定金具备惩罚性。5、违约金则具备补偿性,而定金不具备补偿性。
另外,在合同中不可以将定金写成预付款、押金、违约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而不约定定金性质的,不然起不到定金的效力。实践中还出现这种情况,在交纳定金时,没书面协议,而在开具的收据上却标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对于这样的情况,该司法讲解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出货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倡导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如确定所出货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样合同中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状况下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5、实践中把握定金协议纠纷的处置规则
依据定金协议纠纷常常遇见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协议纠纷应按以下处置规则解决。
、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国内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如此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实质出货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置规则。定金协议签订后,假如应当出货定金的一方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协议;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同意定金的,定金协议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协议自从实质出货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协议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可以强制支付。但定金协议作为交易合同的从合同,出货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觉得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假如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率,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置规则。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用途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样,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根据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根据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率,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觉得那种觉得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看法是不对的。
、未按合同出货定金的处置规则。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约和数额后,定金协议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质出货定金为准,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实行,那样拒绝出货定金的当事人是不是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觉得当事人不因定金协议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可以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可以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另一方当事人也未倡导定金,因为定金协议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舍弃定金约定的条约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置规则。《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状况下,假如一方违约,他们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即他们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约,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约,但二者不可以并用。日常,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他们需要违约金与定金条约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约或定金条约,就能达到弥补因违约遭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等于一方因为他们违约所导致的实质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依据违约金条约,就能补偿自己因他们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约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约,根据定金罚则弥补我们的损失。
、订约定金的处置规则。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协议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讲解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出货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讲解,立约定金也被叫做订约定金,实践中假如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解约定金的处置规则。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出货后,出货定金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觉得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假如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需要实质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可以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需要他们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状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参考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