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基本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一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2、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作伙伴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作伙伴个或数个合作伙伴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组成,其中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作伙伴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假如只剩下有限合作伙伴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伙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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