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侵权玩玩很难确定哪个是具体的侵权人,这时,受害人一般会找互联网服务商,此时比较容易遭到互联网运营会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作为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来维权。
作为互联网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在维权之前应该先知道互联网名誉侵权是怎么样认定责任的。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互联网名誉侵权由于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1、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导致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互联网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日常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别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推行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不然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于侵害公职职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别人名誉的故意,推行侮辱、诽谤等侵害别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像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导致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2、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现在主要有三种看法:
(1)疏忽责任原则,即假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
互联网名誉侵权能否获得赔偿,一般进过双方协商是较难解决的,受害人一方总是会遭到互联网服务运营者的拒绝,此时建议找个互联网名誉侵权专业的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