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规范,公证规范是国家司法规范的组成部分。在国内,公证具备国家司法证明的性质。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内公证的性质、目的和任务。《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国内公证具备以下特点: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2、公证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其效力强于普通的证明文书的效力;3、公证的证明文书为国际社会常见认同和同意,其他的证明文书一般不具备这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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