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一个好朋友因跟人打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为他把他们打成了轻伤,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听其他人说,他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可我对此一无所知,因此特来向你咨询有关取保候审的有关状况:1、什么叫取保候审?2、我如何去审请取保候审?答: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预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手段。下面我从四个方面给你详细剖析一下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期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风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紧急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实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障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法。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可以同时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遭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察保证人是不是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准时向实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准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实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假如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帮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与明知藏匿地址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不是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实行机关批准。假如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实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赞同。 2.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取保只不过方法,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准时到案。 3.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实行机关在实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上述规定,与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不同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不是赞同的回话。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可以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赞同,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认可取保候审。不认可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认可的原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越12个月。(地*线律师事务所) 有关法条: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实行。 第三十四条律师觉得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紧急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手段已超越法按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状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实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遭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准时向实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准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 (三)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不同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越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准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准时公告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如患有紧急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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