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团伙从犯怎么样认定
偷窃团伙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其在一同偷窃行为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具体如下:
1.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一同偷窃中起次要用途或者辅助用途的是从犯。
2.对于偷窃团伙中的成员,假如其在犯罪过程中并不是起主导用途,而是处于次要或从属地位,那样就能被认定为从犯。
3.从犯的认定能够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对团伙偷窃案件进行更为精确的定性和量刑。
2、团伙偷窃中起次要用途者特点
找法网提醒,团伙偷窃中起次要用途者,一般指的是那些虽然直接参与了偷窃行为,但所起用途相对较小的犯罪分子。这种犯罪分子总是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他们可能是被别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偷窃的;
2.在偷窃过程中,他们一般处于被支配地位,缺少主动性和决策权;
3.他们可能没推行偷窃中的一些重点行为,如撬锁或直接搬拿钱物等,或者即便有推行,也是帮助性质的行为;
4.在分赃环节,他们总是分得较少或不可以主持分赃。
这类特点一同构成了起次要用途偷窃犯的典型画像。
团伙偷窃中辅助用途的情形
团伙偷窃中起辅助用途的犯罪分子,事实上是帮助犯。他们并没直接参与偷窃的实行行为,但为偷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起辅助用途的偷窃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提供犯罪工具,如提供撬锁工具或交通工具等;
2.提供犯罪对象的信息或帮助探寻犯罪目的;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址或提供其他必要的侦查服务;
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以便推行偷窃;
5.搬运赃物,帮助将偷窃所得转移或藏匿;
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行为。
这类辅助行为虽然不直接构成偷窃行为本身,但对于偷窃犯罪的顺利推行起到了至关要紧有哪些用途。因此,在团伙偷窃案件中,对于起辅助用途的犯罪分子同样应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