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外汇非法经营案中,警方总是会依据被告人的涉案银行卡和买卖对手的人民币买卖流水,结合在其他证据,譬如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聊天记录、汇款单等综合认定涉案金额。
这种以银行流水为基础的认定办法中,警方就会排除掉合法的货款支付和借贷流水。
由于若是货款,就一方发货一方出钱,从而形成了银行流水,这里没有任何外汇买卖,因此就不可以构成非法交易外汇买卖。
对于借贷,假如出借人民币,归还人民币,这里也没有任何外汇买卖,流水金额也不可以纳入非法交易外汇的涉案金额。
但若是出借USD,归还人民币呢?是不是是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交易外汇买卖?
事实上,也不可以。
这是由于,要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要回到经营本身。出借USD,归还人民币(或者反过来,出借人民币,归还USD),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未必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评价,还是要回到非法经营罪本身的犯罪构成来看。
所谓非法经营,需要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商业活动,侵犯国家特许经营规范的行为。若是亲友之间的借贷行为,即使发生了出借USD,归还人民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本身是亲友之间的资金拆借,这种借贷行为由于是发生在亲友或者买卖伙伴之间,没有面向不特定对象营利的行为,因此,熟人、亲友之间的这种借贷行为,是行政违法,而不是行政犯罪。
从特征上来看,借贷活动和换汇活动,也存在明显有什么区别。
非法交易外汇的买卖时间多是即时买卖,民间借贷则是隔多日还款
地下钱庄从事的换汇活动,由于是面向不特定的经营群体,不是发生在有社会关系、信赖基础的亲友间,譬如以供应USD,收取人民币为例,购汇者向地下钱庄购买USD,双方约定好汇率后,地下钱庄先在国内收取人民币,购汇者处于对于地下钱庄的不信赖,会需要地下钱庄尽快支付USD,这种买卖总是就是即时到账,这也是为了预防次日官方汇率发生变化,资金却没到账产生进一步的纠纷。
但若是民间借贷,即使是出借USD,归还人民币的关系中,双方总是会约定一个还款日期,这种出借-归还总是就不是即时买卖,而是隔日或者隔多日买卖,这也符合日常借贷行为发生的买卖习惯。
非法交易外汇买卖时约定的是汇率和佣金,民间借贷则是约定利率
在非法交易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购汇者和地下钱庄会比照官方的汇率,约定一个双方能同意的汇率价格,但,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无论是以何种货币进行结算,约定的是还款日期和利率,利息会依据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而在非法交易外汇类的买卖中,佣金或者汇率由于需要的是即时打款,一般则是固定不变的。
因此,辩护律师在核对有关银行流水和其他证据时,假如被告人提出有关流水是正常的借贷,而非外汇交易,就应该重点审核这种事实是不是真实存在,是不是符合以上提及的或未提及的有关特征,严格区别民间借贷和外汇交易。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劳动合同法》及其推行细节解析内容
猜你喜欢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