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处置,应当根据《中国婚姻法》、《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一同财产和家庭一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便捷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军人因为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平时薪资外,还包含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类财产怎么样分配,需要先分清什么财产属夫妻一同财产,什么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一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一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成本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质年龄差额。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未必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以后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3、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职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是军队职员个人所有。正确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弄清军队住房补贴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方法》第二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非常显然,既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经济补偿”,就应当和薪资等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一同财产。但《军队职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住房资金包含住房补贴等项目,“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是军队职员个人所有”。有些人就把“是军队职员个人所有”的规定理解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一同财产。如此的理解是不对的。军队做出如此的规定,是考虑到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的住房。但具体到夫妻双方怎么样处置这部分财产,军队无需进行规范,应当由夫妻双方一同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所以,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的规定,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一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假如都是军人,二人都有住房补贴,应依据军队关于住房补贴问题的有关规定,先计算出个人的住房补贴总额,减去结结婚以前个人应得的住房补贴的金额,剩下的部分,就是夫妻双方的一同财产,然后再进行适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