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正常离婚差不多
2、特殊规定除外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法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因为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达成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结合军队实质,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推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需要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小心,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察、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十月1日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