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在某汽车出租企业的居中斡旋下,男子张某与某车辆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奔驰A200L运动轿车时髦型一辆,购买价为219800元。随后,某汽车出租公司与张某在该车辆销售公司签订了《筹资出租与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某汽车出租公司为张某购买该汽车,购买价为219800元,并回租给张某用。租金总额包含筹资本钱及筹资成本总额为255945元,租期48期,每期租金3456元。租金支付方法为委托扣款,滞纳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支付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
2021年5月起,张某开始每月按期支付租金。
2022年11月,在支付了18期租金共计62217元之后,张某未再支付租金。某汽车出租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3年4月将他们起诉至邵阳县人民法院,需要张某支付剩余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204561元,并判令某汽车出租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张某非常是不解,他辩称:双方是贷款买车的关系,对该车是分期付款,自己已经支付了18期贷款,目前某汽车出租公司需要支付后面尚未到期的数期贷款,明显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系筹资出租合同纠纷。筹资出租合同是出租方通过承租方(买方)的指定向卖方(第三方)购买出租物供承租人用,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汽车出租公司和张某签订《筹资出租与保证合同》,约定了租金总额、租期、违约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要支付完48期租金总额255945元之后,才能真的意义上完全拥有该奔驰汽车。假如张某拖欠租金出现违约,某汽车出租公司收不到后期租金,则可对该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除此之外,某汽车出租公司倡导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期交纳租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法院觉得张某陈述其没收到某汽车出租公司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的公告,某汽车出租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需要被告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和或履行义务,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只有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到期租金的,出租人才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故法院仅支持某汽车出租公司需要张某支付已到期欠付的租金和滞纳金的部分倡导。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张某与某汽车出租公司签订的《筹资出租与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且双方并不想解除该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某汽车出租公司已到期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35028元,某汽车出租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