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证上加名字离婚有产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假如一方结婚以前的房地产结婚以后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则该房地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与依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就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
假如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地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未必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加名的时候约定份额的,根据份额分割;没约定份额的,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也要考虑财产来源、形成共有关系是什么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状况等其他原因。
离婚时房地产分割的其他情形如下:
1、对于夫妻共有些房地产,怎么样分割第一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1)双方均倡导房子所有权并且赞同推广竞价获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倡导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估,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倡导房子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
不可以达成共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假如房地产是夫妻一方结婚以前财产的,结婚以后并未加上配偶的名字,那样离婚时配偶无权分割该房地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