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多次毒打老婆致其受伤,老婆诉至法院需要赔偿。1月28日,陕西汉阴县人民法院对龚丽诉丁勇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宣判,判决丁勇赔偿龚丽受伤经济损失。
丁勇与龚丽是夫妻关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30日,两人争吵后相互撕打,致龚丽右足第一趾骨骨折;30日,两人打斗中致龚丽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9日,两人第三发生纠纷,致龚丽受伤住院,诊断为额部硬膜下积液、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别为轻微伤、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觉得: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别人侵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丁勇因家庭琐事与龚丽发生纠纷,致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纠纷发生的起因上,龚丽本人存在肯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有关规定,判决丁勇赔偿龚丽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