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男)与孙某(女)于xxx年结婚,结婚以后双方感情不和,常常发生争吵。张某的爸爸妈妈、兄弟姐妹也常常对李某进行侮辱、谩骂,并在乡里乡间散步谣言、挑拨是非。最后致使孙某周围的人都不和孙某说一句话。张某及其家人给孙某的精神导致了很大的伤害,使孙某的精神长期处于压抑低落状况,性格也变得内向、孤僻,出现的轻微的心理障碍。xxx年4月份,孙某应不可以忍受张某及其家人长期的精神虐待,向法院起诉离婚,并需要精神赔偿。
[分歧]
对于此案存在以下两种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觉得:家庭暴力有其确定的内涵,大家不可以盲目的把家庭暴力的涵义延伸。把夫妻间的侮辱、谩骂、不说话等精神伤害纳入家庭暴力之中,会致使家庭暴力涵义的无限扩大和离婚与损害赔偿诉讼的激增,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此案来讲,张某及其家人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可进行调解,假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可以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判决离婚,同时对孙某精神损害赔偿不予以支持。
第二种看法觉得:张某及其家人长期以侮辱、谩骂和不说话等方法对孙某进行虐待,给孙某导致了很大的心理重压,依据《民法典》规定,推行家庭暴力,给他们导致巨大肉体和精神伤害的,经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放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理由如下:
依据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伤害后果的行为。从以上司法讲解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包含导致精神损害的暴力、导致身体损害的暴力和导致两方面损害的家庭暴力。因此,家庭冷暴力也应该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予以禁止和处罚。
在此案中,张某及其家人在长达三年时间内对孙某进行了侮辱、谩骂和挑拨等行为导致了孙某巨大的精神伤害,致使孙某长期精神压抑、性格孤僻,并出现了精神障碍。笔者觉得,张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损害后果,应是家庭暴力。假如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应予以离婚,同时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需要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