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是:对于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规范不统一,没办法预防家庭暴力,没办法非常不错地制裁施暴者。
因为法律没明确规定何种程度的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导致判决非常不统一,在我所办理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离婚当事人,有些胳膊骨折,有些手指头骨折,有些轻度脑震动,有些软组织挫伤,有些受精神折磨患有紧急的失眠症,有些一年遭遇一两次家庭暴力,有些被限制打电话,有些被限制晚上回家时间等等,多数法院觉得这类暴力不够紧急,或觉得仅此一两次而已,就判决不准离婚。这就给离婚当事人带来困惑,哪种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哪种家庭暴力不能判决离婚呢?困惑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会觉得法院判决有问题,会觉得司法不公。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施暴者也会更猖狂。但在国内,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也只是事后制裁。民法典虽然将家庭暴力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规范之一,并规定只能在离婚时才能需要经济或精神赔偿,这类规定远远没办法满足现实需要。
建议:
1、《民法典》进一步细化家庭暴力,并纳入夫妻感情破裂的规范。
2、《民法典》应借鉴海外比较成熟的“保护令规范”,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就关或法院申请“保护令”,以有效防范家庭暴力。
3、《民法典》应明确规定离婚时施暴者少分财产的比率,现在民法典只不过规定受害者可以需要赔偿,并没明确规定可以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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