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外婚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常常居所地在中国范围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国范围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范围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就婚姻案件而言,涉外婚姻主如果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为非中国国籍,婚姻的缔结地在中国以外,或者一方或双方的常常居住地在中国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其特殊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婚姻缔结地为香港或澳门的,也应参照涉外婚姻案件处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