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陈先生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在老婆姜女性的多次“软磨硬泡”下,赞同把姜女性的名字加在自己结婚以前个人所有些房地产证上。
然而,此举却没可以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关系愈加僵,陈先生对自己之前的加名行为感到很懊悔,他能否撤销我们的赠与呢?
最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如此一块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2年,陈先生的爸爸妈妈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将产权人登记为陈先生一人。
2015年,陈先生和姜女性走进了婚姻殿堂,这套房子便成了两人的爱巢。结婚以后,姜女性多次向陈先生提出要将我们的名字加到房子的房地产证上,但因为陈先生的爸爸妈妈极力反对,陈先生一直没赞同,夫妻两人常常为此争吵。
2020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第三产生争执,姜女性一气之下对陈先生重申:“你如果再不在房地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咱们就离婚吧!”陈先生生怕老婆真的要离婚,想到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女儿很难舍弃,于是便瞒着爸爸妈妈,在该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加上了姜女性的名字,两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
令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加名字的当天晚上,姜女性又与其发生了争吵,并第三提出离婚。没过几天,姜女性便携带女儿搬回娘家居住。一次,姜女性在妈妈的陪同下回陈先生家里取生活用品,两家人一言不合矛盾升级,甚至还砸坏了家的家具家用电器。
2021年5月,陈先生首次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与姜女性离婚。庭审中,姜女性表示不认可离婚、还想与陈先生和好如初。因当时双方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然而冰冻三尺非1日之寒。之后,陈先生与姜女性夫妻关系仍然没任何缓和。
于是,陈先生又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次的诉请是需要撤销自己对姜女性房地产份额的赠与。
陈先生觉得,姜女性借助自己想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骗自己向其赠与房子产权,但没履行房子赠与所附的维护婚姻关系的义务,构成欺诈。
姜女性则觉得,自己不构成欺诈,陈先生对我们的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附义务一说,房地产证加名后,自己也一直努力与陈先生修复感情,因此不认可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变需要夫妻双方甚至是双方长辈长期的、一同的努力,是家庭成员应承担的人身、道德层面的义务。
陈先生与姜女性长期因房地产是不是加名而争吵,现加名虽已完成,但在此事中暴露出的家庭问题对两人感情的不利影响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消弭殆尽;同样地,即使双方均想以此为契机调整我们的认知和行为,情感的修复也需要时间。现在两人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仍有改变的可能,即便以后两人离婚,也未必仅能归责于其中一方。双方更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情感,并肩负起家庭的责任,而非仅通过打造某种“财产性合同”保持婚姻。
最后,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姜女性在同意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陈先生倡导姜女性没有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看法缺少依据,故对陈先生倡导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