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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连续3个月考核不及格,公司辞退为什么被判违法?

www.xxsnf.com 2025-04-15 公司经营

王铁山于2022年8月8日入职观天贸易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月薪资为16.000元。

2022年十月28日,王铁山签收了公司拟定的《职员手册》。该手册第九页第三章载明:

职员手册

8、辞退淘汰

1、连续两个月评分差,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步骤。

2、在公司得分排名末位10%,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步骤。

9、降职降薪

1、连续两个月评分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步骤。

2、年度评分为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程序。

3、公司与该职员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降职降薪协议》。如没办法达成一致,则进入解除淘汰步骤。

王铁山十月绩效成绩38分,2022年11月绩效成绩为34分,2022年12月绩效成绩25分。

2023年1月十日,公司向王铁山发出《辞退公告书》,上载:

辞退公告书

。。。。。。鉴于你在本公司服务期间:

1、2022年十月绩效成绩38分,2022年11月绩效成绩为34分,2022年12月绩效成绩25分。绩效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连续3个月绩效成绩均未及格。

2、依据《职员手册》第三章第二条第八款第一项与《非市场销售2022年度7-12月绩效考评》考评策略第八条第一款,即连续两个月评分为差,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步骤。

现公司决定予以辞退。薪酬结算至2023年1月十日,社保公积金结算至2022年12月,1月十日支付50%薪酬,剩余50%薪酬将于工作交接完成且提供商发票、货物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

2023年1月13日,王铁山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2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王铁山不服,提起诉讼,庭审中将请求变更为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

法院经审理觉得,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备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辞退王铁山的原因系依据《职员手册》第三章第二条第八款和绩效考核策略“连续两个月评分为差,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步骤”;王铁山则觉得公司《职员手册》约定不合法,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不是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王铁山绩效评分为“差”,但此情形并不完全等同于王铁山“不可以胜任工作”,而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证明王铁山不可以胜任工作。

第二,即使王铁山不可以胜任工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位培训,或者依其能力重新分配调整工作职位,王铁山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公司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公司未调整过王铁山工作职位,公司同时表示安排过王铁山在内的全体职员进行综合培训。本院觉得,公司未就培训事实进行举证,且综合培训并不是针对王铁山所在职位,不可以以此认定公司尽到了帮助劳动者适应工作职位之义务。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王铁山支付赔偿金。结合王铁山工作年限及薪资标准,王铁山倡导金额无误,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以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合法、合理行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拟定考核机制的初衷本应是规范劳动者薪酬等级、勉励劳动者提高工作效果,如据此直接认定劳动者没办法胜任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铁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案号:(2023)沪0116民初8893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案涉及到职员不可以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原劳动部在《关于〈中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本条第(二)项中的“不可以胜任工作”,是指不可以按需要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职位职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能故意提升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没办法完成。

劳动者没拥有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可以完成某一职位的工作任务,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可以胜任的工作职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些帮助劳动者适应职位的义务。假如用人单位尽了这类义务,劳动者仍然不可以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拥有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公告或额外支付一个月薪资的首要条件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回到本案,法院认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环节存在以下2个问题:

1、规章规范中未将考核分数与法律中的“不可以胜任工作”对应起来。故法院觉得虽王铁山绩效评分为“差”,但此情形并不完全等同于王铁山“不可以胜任工作”。

2、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给职员进行调岗或安排培训。故法院觉得即使王铁山不可以胜任工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位培训,或者依其能力重新分配调整工作职位,王铁山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公司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引使用方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Tags: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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