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离婚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诊的地方除外。
特殊状况下,也有其他管辖规则。譬如对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要依据具体状况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2、诉讼离婚中特殊状况管辖法院怎么样定
诉讼离婚中,以下是几种特殊状况管辖法院的确定方法:
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超越一年,由被告常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常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爱文化手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常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常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诉讼离婚中财产保全应向哪法院申请
诉讼离婚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确定规则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譬如被保全房地产在甲市,被申请人住所地在乙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丙市,这三地法院都可申请。
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由于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便于对保全财产进行审察和处置,能更好地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等材料,提供担保,不然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当探讨诉讼离婚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时,除去要知道常规的管辖规定外,还有一些有关问题值得关注。譬如,假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这种特殊状况下的管辖法院该怎么样确定。一般此时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会有管辖权。另外,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军人的状况,管辖也有特别之处,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在这类特殊情形下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存在疑问,或是对离婚诉讼管辖的其他细节还有困惑,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