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有哪些特点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包含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族人与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爸爸妈妈干预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别的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别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推行干预婚姻自由的方法。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我们的行为就是为了干预别人的婚姻自由。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点,没暴力干预就不构本钱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办法。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预别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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