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与需要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括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常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赞同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可以享有或者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常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常识产权的保护规定肯定的保护期限,常识产权在法按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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