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庭审会公告受害者吗
公诉案件庭审一般不会公告受害者。
1.虽然受害者作为案件的重点人物,其权益和建议在刑事诉讼中至关要紧,但从诉讼程序的角度看,庭审主如果围绕被告人是不是有罪与罪责大小进行审理,受害者并不是庭审的核心当事人。
2.这并不意味着受害者的权益在庭审中被忽略。在刑事诉讼中,受害者享有多项诉讼权利,这类权利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什么
找法网提醒,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回避权,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对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进行索赔;
4.举报、控告权,对侵犯自己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
5.获知鉴别结论的权利,确保对案件重点证据的认知;
6.审察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建议的权利,增加案件处置的透明度;
7.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确保对处置结果的不满可以得到法律救济;
8.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包含发问、辩论、调取新的证据等,以充分维护自己权益;
9.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0.申请再审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确有错误时,有权申请再审。
这类权利一同构成了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体系,旨在确保其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维护。
公诉案件被害人能否提请抗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请抗诉。
1.当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2.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一项新权利,旨在解决过去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缺少有效方法抗衡被告人上诉权的问题。
3.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后,应当在5日以内作出是不是抗诉的决定,并回话请求人。
这一规定为被害人提供了在法律框架内表达不满和寻求救济的有效渠道,能够帮助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害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