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财产作价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协议效力怎么样
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坚持将全部财产抵偿给其中之一的债权人时,也构成一种恶意。双方均具备恶意,就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
依据民法典,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推行的违法行为。其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有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别人的利益来获得我们的非法利益;2、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一样的表现形式。恶意串通须拥有以下要件:1、恶意串通须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但假如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了解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2、恶意串通须双方事先存在通谋,是指当事人具备一同的目的,一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而他们明知推行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而用默示的方法表示同意。另外,当事人互合适合或一同推行该非法行为。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项,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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