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债权人主动减少借款利息 保证人应否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www.hzmeiqi.com 2025-03-26 债权债务

[案情]:刘某因资金短缺,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胡某介绍并担保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还款期限为2003年8月20日。同日由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据给李某,胡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2003年3月20日,李某因借据丢失,遂与刘某协商,自愿舍弃部分利息,将月利率减为5‰,并由刘某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给李某,同时李某出具了一份证明给李某,证明刘某原出具的借据作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刘某和胡某均未履行还款及保证义务,李某遂诉至法院,需要刘某立即偿还其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需要胡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某是不是要承担担保责任,合议庭存有以下两种分歧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胡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刘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胡某在原借据上签字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后来刘某与李某协商,李某自愿舍弃部分利息,减少利率,并由刘某重新立下借据,双方宣布原借据作废,因此应认定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新立的借据应认定为是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胡某并未在新立的借据上签字担保,故胡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建议觉得:胡某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胡某在原借据上签字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虽然刘某与李某协商对借款利率进行了变更并未经过胡某赞同,但并未加重刘某的债务负担。依据《中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对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胡某仍应付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剖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刘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由刘某归还此笔借款本息,胡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依法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后来刘某与李某协商变更债务,李某自愿舍弃部分利息,减少利率,刘某与李某双方重新达成的借款协议虽未经过保证人胡某赞同,但借款合同系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依据《中国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30条之规定:对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胡某仍应当对变更后合同承担担保责任。故本案刘某应当归还李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2‰计算),胡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Tags: 担保法 保证 保证人

猜你喜欢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