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每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所,这类债权人作一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假如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法院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察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将来,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条件,与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讲解,并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暂停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应以我们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导致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很难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比如,因时效中断之起诉,因实行异议之起诉,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重要原因在于可以有效地预防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非必须的纠纷。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越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