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一般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达到。其一为行政方法,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二为诉讼方法,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赞同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法来解决。
1、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置等协议事情。协议的内容应当有益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获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其一。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第一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公告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近日公告当事人。
按期开庭。
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浅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他们当事人,他们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他们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觉得无需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实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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