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李女性在海外留学期间相识,回国后于2018年6月打造恋爱关系,双方系异地恋,没同居生活。后二人因买房等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年底李女性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双方恋爱期间,张先生向李女性微信转款总计23468元,其中2018年12月2日转账1万元(转账说明为“老婆的包包”)、2019年3月16日转账666元(转账说明为“过生日快乐”)、2019年6月2日转账8888元(转账说明为“爱你”)、2019年8月18日转账1314元、2019年十月15日转账520元……
2019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性互相去了他们爸爸妈妈家,商谈结婚事宜。此后的微信聊天中,双方就车、钻戒、房屋等问题多次讨论。2019年9月,李女性看上了一款钻戒,需要张先生转款购买,张先生向李女性银行卡转款29万元,后李女性用该款项购买了钻戒。
张先生称,与李女性已分手,上述31万余元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他们的,应予以返还。
李女性辩称,涉案转款为张先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微信转账金额具备情侣间特殊含义且有情侣间的亲昵备注,另29万元的转账用于消费钻戒,该笔转账未有任何约定为婚姻支出,也未约定有履行义务,应视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赠与行为,成年人在恋爱期间经济上的投入系双方自愿行为,应付各自行为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张先生与李女性已谈婚论嫁,并着手订婚结婚事宜,应认定双方打造了婚约关系。关于彩礼数额,张先生向李女性微信转款23468元,其中两笔大额转账均为张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给李女性购物的支出,其余小额转账是具备特殊含义的爱意表示,张先生亦表示上述微信转账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故法院认定上述微信转账金额应视为张先生对李女性的赠与,不应视为彩礼;至于张先生向李女性银行转账的29万元款项,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款项系双方因结婚的预期而由张先生给李女性购买钻戒的支出,且金额较大,该款项应该认定为彩礼。最后,法院判决李女性返还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