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依据:
《民法典》: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但,《民法典》第1064条的设立本身系用于解决夫妻一方基于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意定之债。在现在法律没明确规定的状况下,司法实务中是不是通过目的性扩张的讲解办法,将基础性活动有益于夫妻一同生活或一同生产经营的一方侵权之债纳入《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2、法理剖析
否定说觉得,判断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双方是不是具备举债之合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不是用于家庭平时生活。一方侵权譬如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一定说觉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形成的侵权之债,虽然不是夫妻的一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实质推荐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要剖析该侵权产生是什么原因。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应推定为侵权方个人债务,但若债权人(受害人)可以证明侵权行为令夫妻一同受益,或侵权行为所寄生的基础性活动与夫妻一同生活有关,则有关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当然,非侵权方配偶也可以通过反证证明,无论是侵权行为本身还是发生侵权行为的基础性活动均与夫妻一同生活无关,如侵害行为发生时夫妻双方已长期实质性分居或处于离婚诉讼过程等。
还是拿交通事故为例,假如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缘由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上班途中或者平时办事(与家庭有关),其上班行为是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薪资收益亦是夫妻一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所有,侵权的配偶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和缘由是为夫妻一同生活谋取利益,应是夫妻一同债务的范畴。
3、论文推荐
我想到去年看过叶名怡老师的论文《民法典视线下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清偿》,他觉得,“在实行法定夫妻一同财产制的婚姻中,若夫妻一方因侵权而负债,则就外部关系而言,该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此项原则为比较法上的共识,其理论基础包含受害人保护至上理念、共有财产致害一同负责理论、夫妻一同体利益与风险一致理论与为别人行为责任理论等。”
不过,他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侵权一方配偶若以个人财产清偿侵权之债,则其不享有对非侵权方配偶的追偿权;反之,若前者以夫妻一同财产清偿其侵权之债,则后者在夫妻财产清算时可就前述一同财产之一半的份额向前者倡导追偿。”
也就是,“作为平衡机制,应将非侵权方配偶的清偿责任限于夫妻一同财产范围;同时,赋予其在一同财产制终结时对侵权方配偶的追偿权,但在侵权方因实行夫妻一同事务而基于无过错责任负债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