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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5种情形可以倡导精神损害赔偿

www.ewonz.com 2025-03-05 婚姻家庭

现实日常,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给他们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夫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是可以在离婚时需要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或者其他重大过错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本期记者围绕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这一主题整理了有关的裁判规则、专家看法与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 前妻在离结婚以后发现前夫在婚内与别人同居并致别人怀孕的,可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陆某离结婚以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老婆离结婚以后发现前夫在婚内与别人同居并致别人怀孕,其在离结婚以后请求前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龙岩武平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7日第3版

2. 未离婚与别人同居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倡导精神抚慰金——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倡导精神抚慰金。

审理法院: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8日

3. 因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彭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夫妻关系未见缓和且分居一年以上,现一方起诉需要离婚,另一方明确表示赞同离婚,足见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因另一方在家庭日常存在对一方用暴力的行为,结合其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来源:梅州中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1日

4.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长期维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生活,应付另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等夫妻义务,为无过错方,另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维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生活,紧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足以对无过错方导致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5. 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法院可以参考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姚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一方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1年3月8日

6. 夫妻一方未履行忠实义务,另一方遭到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夫妻一方离结婚以后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揭某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未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导致另一方精神遭到巨大损害,另一方遭到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代替别人履行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离结婚以后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

案例来源:江西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司法看法

1、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首要条件,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离婚损害赔偿需要行为人主观上需要存在过错,行为人虽推行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种过错需要是致使离婚是什么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致使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致使离婚是什么原因并不是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2.过错方推行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本条(《民法典》第1091条,下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

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重婚行为紧急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规范,侵有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别人同居。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首要条件,故本条规定删去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6条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别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推行家庭暴力。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与常常性谩骂、恐吓等方法推行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含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虐待、丢弃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病人,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法管教儿童等,也包含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4)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丢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丢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内容。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6条仅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致使实践中适用的极少。事实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类,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规范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将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具体案件状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原因,对过错方是不是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3.另一方没过错

本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中,只有没有本条规定中致使离婚事实的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倘若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他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规范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遭到应有些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需要,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

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质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无过错适才能需要赔偿。未导致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也无须赔偿。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8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的有关规定。

无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导致了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无过错方都有权需要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主如果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导致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不以损害行为直接用途于财产为条件,只须过错行为致使了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即可,包含积极财产的降低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含期待利益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致使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致使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均可请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需要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致使,此种状况下,无过错适才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有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并不是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致使的,无过错方不可以以此为由需要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过错方的行为致使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87条规定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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