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含公司、企业的破产规范和债权人或者别的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不真实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财产、处分财产,推行不真实破产,紧急损害债权人和别的人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需要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需要具备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本钱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总是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拓展说明: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办法转移、处分财产,推行不真实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办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导致债权人或者别的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薪资、社会保险成本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准时清偿,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
(六)其他紧急损害债权人或者别的人利益的情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