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同意工程。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目前,伴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区域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些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只紧急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进步,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升。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达成,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可以立马上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假如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多数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根据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假如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可以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肯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共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肯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达成。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法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能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假如超出发包人应对价款数额的,该超越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假如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据工程的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可以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是发包人,承包人就不能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作用与功效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适合折价或者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