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建筑工程水平出现问题可能存在多方缘由,既可能是施工方施工不当导致,也会是出于勘察、设计或建筑等方面是什么原因。因此,在判令施工方对工程水平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导致的工程水平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指标,严格根据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水平的基本首要条件,也是划分责任的要紧依据。
(二)建筑施工方未根据工程设计需要、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进行检验,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施导致的工程水平问题。
(三)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水平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水平责任。
司法实务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水平存在问题请求酌量降低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降低额一般就是工程水平修复所实质发生的成本,包含对原不合格工程推行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施和人工成本等,双方就上述成本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水平修复成本进行审计的方法予以认定。此外,建设方由此导致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在程序上,工程水平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