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天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置交通事故的实践,拟定本标准。
1、本标准拟定依据: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
《天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地区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汽车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料之外不适用本标准。
3、本标准适用原则
3.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了解,有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备因果关系。
3.2、当事人具备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致使交通事故形成缘由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3.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用道路权利。侵犯别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最重要原因。
4、本标准适用规则
4.1、一方当事人具备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备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备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3、对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当事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4、未导致职员伤亡,汽车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浅易程序现场迅速处置。
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6、本标准在推行中,需做出个别分值调整的,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予以通知。
4.7、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推行。推行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该标准。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5、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规范为:
5.1.1前方驾驶员具备未获得汽车驾照、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汽车、紧急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汽车处于正常行驶状况,夜间汽车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况,后方机动车辆追尾撞击前方汽车的,后方驾驶员负全部过错责任;
5.1.2后方驾驶员具备未获得汽车驾照、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机动车、紧急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辆,前方汽车逃逸的,后方驾驶员负主要过错责任;
5.1.3一方逆行,另一方具备未获得汽车驾照、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汽车、紧急超载等行为之一的,逆行一方负主要过错责任;
5.1.4汽车、行人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内与有轨电车发生碰撞,有轨电车事先已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汽车、行人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5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汽车未让有轨电车先行,有轨电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汽车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1.6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他们当事人也有与事故具备因果关联的过错的,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担主要责任。
、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确定事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已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事故过错责任:
5.2.1撞击马上驶出路口的左边驶来的机动车辆的;
5.2.2撞击转弯后马上驶出路口的机动车辆的;
5.2.3未履行安全义务,主动撞击他方,对产生事故后果用途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
5.3.1开车违反右边通行的;
5.3.2汽车、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5.3.3驾驶的机动车辆安全机件失效的;
5.3.4未依法获得驾照驾驶机动车辆的;
5.3.5醉酒驾机动车辆的;
5.3.6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
5.3.7驾驶拼装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
5.3.8通过没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没停车瞭望,让右边来车先行的;
5.3.9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辆先行的;
5.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辆超越实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5.3.11驾驶机动车辆超越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5.3.12机动车辆倒车与车后的其他汽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3.13通过没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辆未让直行的汽车和行人先行;
5.3.14通过没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他们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辆未让左转弯的汽车先行;
5.3.15通过没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辆未让直行的汽车先行;
5.3.16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5.3.17驾驶机动车辆驶入非机动车辆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辆的;
5.3.18驾驶机动车辆在没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中心线的道路上,与相他们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
5.3.19驾驶非机动车辆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5.3.20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
5.4.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辆的;
5.4.2驾驶未领取号牌,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
5.4.3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5.4.4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5.4.5开车未避让实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4.6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5.4.7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5.4.8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址掉头、左转弯的;
5.4.9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5.4.10变更车道影响有关车道内机动车辆正常行驶的;
5.4.11未按准开车型驾驶机动车辆的;
5.4.12开关车门妨碍其他汽车和行人通行的;
5.4.13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5.4.14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5.4.15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维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手段的安全距离的;
5.4.16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5.4.17、红灯亮时,右转弯的汽车妨碍被放行汽车、行人通行的;
5.4.18、客运车超越额定乘员百分之二10、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5.4.19、超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5.4.20、在没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辆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5.4.21、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5.4.22、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5.4.23、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5.4.24、牵引发生问题的机动车辆时超速行驶的;
5.4.25、进出非机动车辆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5.4.26、机动车辆超越规定速度驶入路口的;
5.4.27、机动车辆借用非机动车辆道、人行道行驶超越规定速度的;
5.4.28、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5.4.29、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边转弯的;
5.4.30、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者路口以外的;
5.4.31、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5.4.32、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5.4.33、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5.4.34、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5.4.35、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5.4.36、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与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5.4.3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5.4.38、非机动车辆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辆道行驶,机动车辆未减速让行的;
5.4.39、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4.40、非专用车道的汽车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5.4.41、机动车辆超车后,未同被超汽车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5.4.42、通过没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汽车通行的;
5.4.43、进出非机动车辆道、人行道或者在没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汽车和行人的;
5.4.44、机动车辆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5.4.45、机动车辆遇前方汽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5.4.46、行经没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5.4.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没办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汽车未避让的;
5.4.48、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汽车、行人维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5.4.49、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汽车和行人通行的;
5.4.50、开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5.4.51、汽车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
5.4.52、连续驾驶机动车辆超越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4.53、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为减少行驶速度的;
5.4.54、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5.4.55、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5.4.56、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5.4.57、汽车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修理等专业职员的;
5.4.58、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5.4.59、驾照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
5.4.60、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间小路等,未让行其它汽车的;
5.4.61、非机动车辆驶过受阻路段未飞速驶回非机动车辆道的;
5.4.62、非机动车辆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5.4.6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5.4.64、非机动车辆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5.4.65、非机动车辆牵引、攀扶汽车或者被其他汽车牵引的;
5.4.66、驾驶非机动车辆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5.4.67、驾驶非机动车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5.4.68、非机动车辆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边转弯,或未让直行的汽车、行人优先通行的;
5.4.69、非机动车辆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可以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5.4.70、醉驾非机动车辆的;
5.4.71、驾驶非机动车辆横过机动车辆道未下车推行的;
5.4.7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带人或乘坐的;
5.4.73、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
5.4.74、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者推行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5.4.75、在道路上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5.4.76、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5.4.77、机动车辆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汽车的;
5.4.78、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5.4.79、明知驾驶员无驾照或者饮酒仍乘坐的;
5.4.80、在汽车临近时忽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5.4.81、在机动车辆道上拦乘机动车辆的;
5.4.82、乘车人在机动车辆道上从机动车辆左边上、下车的;
5.4.83、候车点设在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辆道的;
5.4.84、机动车辆行驶中跳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5.5.1、通过有黄灯闪烁路口,未确认安全通过的;
5.5.2、汽车未按规定载人的;
5.5.3、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载人的;
5.5.4、货运车违反载客规定的;
5.5.5、机动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5.5.6、机动车辆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5.5.7、机动车辆转弯、变更车道、超车、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址或者掉头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的;
5.5.8、机动车辆发生问题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未设置警告标志的;
5.5.9、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牵引问题车的;
5.5.10、机动车辆车门、车厢没关好时行车的;
5.5.11、在机动车辆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员视线物品的;
5.5.12、出租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5.5.13、机动车辆载物遗洒、飘散影响其他汽车、行人通行的;
5.5.14、机动车辆下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5.5.15、遇前方汽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地区内停车等候的;
5.5.16、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5.5.17、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汽车或者实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5.5.18、夜间在没路灯、照明不好的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状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5.19、机动车辆雾天行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5.5.20、机动车辆夜间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规定用灯光的;
5.5.21、机动车辆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的;
5.5.22、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有让行条件,前车未减速靠右让行的;
5.5.23、驾驶员未按规定用安全带的;
5.5.24、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5.5.25、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辆;
5.5.26、在没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
5.5.27、机动车辆夜间会车违反规定用灯光的;
5.5.28、机动车辆制动力、夜间用灯光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指标的;
5.5.29、持已经失效的驾照驾驶机动车辆的;
5.5.30、不满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5.5.31、不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5.32、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5.5.3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辆的;
5.5.34、右转弯非机动车辆未让相他们向行驶左转弯的汽车先行的;
5.5.35、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载物的;
5.5.36、非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地址停放,妨碍其他汽车、行人通行的;
5.5.37、驾驶非机动车辆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的;
5.5.38、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在道路上行驶的;
5.5.39、在没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的;
5.5.40、无监护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精神病病人、智障者在道路上通行的;
5.5.41、机动车辆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的;
5.5.42、机动车辆未停稳开车门和上下人的;
5.5.43、行人未走人行道或无人行道的未靠边行走的;
5.5.44、行人在无人行横道的地方,未察看来往汽车,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5.5.45、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址散发宣传品、兜售产品、乞讨;
5.5.46、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修理等专业职员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装的;
5.5.47、未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5.5.48、未在施工作业地址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
5.6.1、行人、非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
5.6.2、拦截行驶汽车的;
5.6.3、机动车辆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5.6.4、机动车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5.6.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的;
5.6.6、机动车辆未与同车道前车维持规定距离的。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
5.7.1、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与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5.7.2、机动车辆超越规定速度行驶的;
5.7.3、从机动车辆匝道驶入,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辆正常行驶的;
5.7.4、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违反行驶规定的;
5.7.5、机动车辆夜间发生问题未按规定用灯光、扩大示警距离,准时报警,未将汽车移至紧急停车带停放的;
5.7.6、发生问题或者交通事故,乘车人下车未飞速转移到右边路肩或应对停车道内的;
5.7.7、机动车辆低于60公里时速行驶的;
5.7.8、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5.7.9、机动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
5.7.10、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问题,有条件将车移至安全地带而未移至,或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警告标志的;
5.7.11、机动车辆非紧急状况下占用车行道停车的;
5.7.12、机动车辆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5.7.13、机动车辆未保障安全行驶的;
5.7.14、夜间因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及道路上障碍物未准时清除的;
5.7.15、夜间施工路段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5.8.1、因道路设施不完备,高速公路护网破损,导致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5.8.2、白天因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未准时修复或道路上障碍物未准时清除的。
5.8.3、白天施工路段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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