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是什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有什么?经济适用房是指具备社会保障性质的产品住宅,它是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行政划拨方法,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备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征。下面记者带你知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的有关常识。
2020最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建议》(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赞同,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目的是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有关说明: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打折,限定套型面积和销价格格,根据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规范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提供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提供、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进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区域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步水平、居民住房情况和收入水平等原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的、建设标准、提供范围和提供对象等,并组织推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的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推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步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步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步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准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能直接上市买卖,购房人因特殊缘由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根据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原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产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肯定比率向交纳土地收益等有关价款,具体交纳比率由市、县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根据所定的规范向交纳土地收益等有关价款后,获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子前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获得完全产权以前不能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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