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致人身损害需赔偿的状况
侵害人致伤别人,尚未导致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含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成本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与残疾者致残前实质扶养而又没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人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成本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生前实质扶养而又没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1、医疗费
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成本。
医疗费的赔偿,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
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别机构进行鉴别。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没有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成本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成本,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计算公式: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薪资x误工时间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近期三年平均收入x误工时间
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薪资x误工时间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别建议为准。假如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没办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薪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司法鉴别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职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不同以下状况处置: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质降低的收入应予赔偿;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需要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假如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没办法从事家务劳动导致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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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由于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成本。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职员实质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4、护理费
计算标准: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薪资x护理期限
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x护理期限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量的减少。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依据医院的建议或司法鉴别,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成本。
*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不是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伤害的状况下,一般都会产生护理费。
5、交通费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诊、转院实质发生的交通成本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诊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质发生的成本。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营养费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质发生的必要营养成本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准时恢复健康,在大夫的指导和需要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成本。
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别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建议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等礼物,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7、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为相当紧急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致使其收入降低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状况下给予受害人肯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根据法医学的鉴别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质收入没降低,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干扰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假如赔偿权利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根据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状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达成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成本。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别建议,结合用户的年龄、国内人口平均寿命、器具用年限等原因,根据普及型器具的成本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
9、丧葬费
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x6个月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置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成本。
10、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肯定数额的赔偿成本。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被扶养生活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生活活费&pvide;扶养人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生活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状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肯定数额的保持其正常生活的成本。
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予受理)
计算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第5 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据以下原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法、场所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状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遭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需要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