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党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贾某(女)、单某(女)形成固定犯罪模式,先由被告人贾某、单某在社交软件上发布性感大胸美女照片,同时在动态上发布“睡不着、有无人出来小酌几杯”等类似的约酒信息,以此引诱社会上的男子主动与其联系,然后再从中筛选符合条件的作案对象。
相约见面后,被告人贾某、单某将喝酒地址、被害人开车的车牌号等信息发送给同伙,酒后再以凌晨没警察查酒后驾驶或是其住的地方比较近等方法怂恿、引诱被害人酒后开车送其回家,再由蹲守的被告人李某、党某等开车尾随,并伺机制造追尾交通事故,然后以报警处置要挟酒后驾驶的被害人私了,向被害人索要“赔偿款”。
经统计,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间,该团伙先后敲诈40余名被害每人民币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李某、党某、贾某、单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用要挟等办法,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退缴违法所得等状况,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二千元不等,同时没收作案汽车,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已退缴的违法所得,按比率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