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子赠与子女或别人时,另一方是不是有权诉请判令一方办理房子过户流程?
1、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赠与的约定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不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
2、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赞同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赠与人的给付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他们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出货房子。在相他们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子的义务。假如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他们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子出货义务。
对签订协议时就没计划履行,尤其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他们飞速赞同离婚的权宜之计,假如允许反悔,也不符合国内法律需要的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