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作伙伴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他们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的,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
(二)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出售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也不可以使优先购买权,但赞同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作伙伴既不认可出售,也不可以使优先购买权,又不认可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作伙伴赞同出售,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