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辽宁凤城市人民法院 (2022)辽0682民初4559号 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载:庭审中,被告朱洪斌当庭倡导,现有158000现金尚存于婚生女朱某手中,并需要平均分割;原告坚持不认可。对此本院觉得,夫妻双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婚生女的行为,系属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适用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被告朱洪斌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明确记载:“本人朱洪斌自愿把20.8万存款(现有)给女儿朱某”,同时,原告高艳丽亦在该《保证书》上签字,由此可以认定,将208000元存款赠与朱某是原、被告的夫妻一同意思表示,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现涉案现金已经出货给朱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现被告倡导分割,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山东冠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5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夫妻一同财产有:西屋两间,相邻厂棚一间,东屋一间;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两辆,挂式空调两台,冰箱一台,衣橱一组,沙发一组。在庭审中,双方曾达成一同财产分割协议,一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30000元补偿。但庭后被告即表示反悔,理由是:无处居住,如此将无家可归。孩子张希杰除表示需要和母亲一块生活外,还需要在老家居住。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觉得: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自原告于2021年3月份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现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一年,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需要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虽然在庭审中达成共识,但庭后被告即表示反悔,本院考虑到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任何善良之人也不忍让母子无家可归,相比来讲,原告很容易解决住房问题;本院将分割策略调整为:以上查明的夫妻一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
案例3、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986号赵某甲、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另查,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因男方乱搞男女关系感染性病,并把性病传染给女方,道德败坏,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一致赞同离婚,达成以下共有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原告出具欠条性质的认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假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生效,并依据实质状况依法对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双方此后并未实质协议离婚,故该离婚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就本案而言,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应予考虑:1、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明显过错,其在离婚协议书与欠条中明确表态想舍弃夫妻一同财产,在原审法院调解时亦表态赞同舍弃对房地产分割请求,现其再行需要分割房地产,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2、原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而被告无业在家,经济生活困难,客观上需要他们适合帮助;3、原告此前已向所在单位申请到周转房,并不是居无定所。并考虑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原审法院酌情判令上述房子中是夫妻一同财产部分均归被告所有......
看法
1、离婚协议是以男女双方离婚为生效要件,若因“离婚”的首要条件条件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大家都知道,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法,而即使是诉讼离婚,调解也是前置程序,所以,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可以达成共识,记者代理的离婚案件就大多数是以调解结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与债务处置协议,假如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与债务处置协议没生效,并依据实质状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法条解析:离婚协议以男女双方离婚为生效要件,只有在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建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因此,假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虽成立但没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该《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作为法院处置离婚案件的依据。《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若因一方撤回申请或未在规按期限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的,均是没有完成离婚登记。此时,因“离婚”的首要条件条件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若男女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法院经审理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