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怎么样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www.fjydqs.com 2025-01-21 刑事辩护

张正权等打劫案——怎么样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裁判要旨: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筹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据此,成立犯罪预备应当具备四个特点,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推行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的初期形态,虽然还没着手实行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对法益的现实威胁或者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根据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预备犯还没导致犯罪结果,对法益的侵害一般小于既遂犯,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共谋到偏僻地段针对单身女人行人推行打劫,并先后购买匕首、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某工业园区附近潜伏,伺机在适合目的出现后推行打劫,其中两被告人预谋如遇见漂亮女人则推行强奸。上述预备行为既为了推行打劫,也为了推行强奸,但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根据择一重罪原则定罪处罚。从本案实质状况来看,预备行为对打劫犯罪来讲是确定的,是不是推行强奸犯罪则是附条件的,该条件是不是可以收获,取决于打劫犯罪的推行状况与适合犯罪对象的出现,具备偶然性,因此,从犯意确定的角度,以打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Tags: 刑事案件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