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十月,被告人李某借助担任A公司综合开发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需要山东某信息科技公司经理马某退回A公司办理资质的10万元成本,后马某分多次将A公司办理资质的成本8万元退回被告李某的个人账户,李某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20年中秋节,李某仍借助上述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发放的用于楼盘开盘时的汽车保障成本3万元中的2万元侵占,用于个人支出。
2020年9月1日,李某仍借助上述职务便利,以公司需缴纳罚款的名义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借款20万元,后将20万元侵占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周村区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李某虽在A公司有未付款项,李某可通过诉讼等渠道予以救助,该事实不可以成为其职务侵占罪的阻却事由,不影响对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李某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风险程度,周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