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诉法第1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存在以下状况之一者,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已经追究其责任的,需要立即撤销案件,或者停止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当事人无罪:
(一)涉及轻微情节且对社会风险程度较低,未被视为犯罪的实质情况;
(二)该犯罪行为已经超越了国家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三)依据特定的赦免令而获得免除刑罚的状况;
(四)在法定条件下根据刑法赋予申诉权的犯罪,假如未被提起申诉或者撤回已有些申诉;
(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事实;
与(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状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诉法第16条的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诉法第16条规定了5种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具体适用范围如下: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这类情形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对无辜者的追究,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谦益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状况准确判断是不是适用该条约。
3、刑诉法第16条规定在什么案件中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是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类规定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预防对无辜者的追究,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就是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状况,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风险低,超越追诉时效,获赦免,未申诉或申诉已被撤回,嫌犯被告死亡,与法律法规明确豁免刑责等六种状况,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若已追究,须相应撤销或终止法律程序,确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