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85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58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需要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除此之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状况,一般有两种: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想独立承担全部抚养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没办法或没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状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浪费时间,应根据原定数额给付。
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依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