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同财产的范围在法律上虽有明确列举,但法律没办法对其进行穷尽式列举,大家在对夫妻一同财产的理解与认识上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也会存在争议。鉴于此,本文对夫妻一同财产的范围与有关法律要素予以梳理探讨。
1、夫妻一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一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外,通常情况下视为夫妻一同财产
2、夫妻一同财产的法定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一同财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包含以下几种: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夫妻双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缔结婚姻,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双方任何一方因工作所得的薪资、奖金、劳动报酬等,均是夫妻双方的一同财产,双方在法律上对该财产均有平等的处分权,不因仅受一方支配而该影响其法律性质。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如因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而获得的收益,也是夫妻一同财产。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常识产权包含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因个人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产生的收益,如常识产权许可用费、出售费、常识产权投资入股产生的收益等,均应是夫妻一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包含但不限于现金、不动产、汽车、股权、债权、常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夫妻一同财产,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此规定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
法律没办法穷尽式列举日常的很多方面,因此《民法典》在法条规定中设置兜底性条约,即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均是夫妻一同财产。
3、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
上述第二条中列举了夫妻一同财产的法定范围,那样在法律上,什么财产明确是夫妻个人财产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自然归其一方个人所有,是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夫妻双方结结婚以后,一方因工伤、交通事故或第三方侵权遭遭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工伤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类钱系保持其将来生活所需的基本保障,具备较强的人身专用性,因此法律将上述财产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该财产在上述第二条中已有提及,民法毕竟是私法范围,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将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应当专用于夫妻一方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在日常不便捷或者不适合用的生活用品。比如,衣服、化妆品、护肤品等专用于一方用、受益,他们不便用的生活用品。除此之外,该处的生活用品还应限定为因平时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该生活用品系奢侈品或者贵重物品,还定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则是不公平的。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上所述,法律没办法穷尽式列举所大概性,因此设置该兜底条约。
4、夫妻一同财产的法律特点
(一)权利主体特定
夫妻一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具备合法婚姻关系(含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的夫妻双方,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的,如恋爱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非夫妻一同财产的权利主体。
(二)产生时间特定
夫妻一同财产需要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或者事实婚姻缔结之日起开始,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登记离婚之日终止。在此期间以外产生的财产如结婚以前财产或离结婚以后所得财产,均不是夫妻一同财产。
(三)来源特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同财产的来源,需要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合法财产,既包含劳动所得,也包含非劳动所得。该处的所得,指对财产权利的获得,不需要对财产实质占用和支配。
(四)夫妻对一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平等
夫妻对一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一方对一同财产的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如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一同财产,学理上称为“家事代理权”)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获得他们的赞同。
5、有关司法案例及看法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股权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最高法院看法:在本案中,许明旗获得夜光达公司股权时处于与郑少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原审认定案涉夜光达公司股份是夫妻一同财产,并无不当。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股权登记方有权单独处分股权,在没办法定的致使合同无效的事由时,有关股权出售应为有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最高法院看法: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备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是夫妻一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出售、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致使合同无效等事由时,有关股权出售、质押合同应为有效。
(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结婚以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非夫妻一同财产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最高法院看法:结婚以前持有些公司股权价值在结婚以后的变化,主如果由公司所持有些资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非夫妻一方对公司进行营运管理或者借助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夫妻一方出售其持有些结婚以前公司股权即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未征得夫妻财产共有人赞同,以夫妻共有财产提供担保的,该保证条约无效
案号:最高法民再210号
最高法院看法:夫妻一方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另一方赞同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别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另一方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另一方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五)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夫妻一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例:最高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看法: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一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无效
看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看法: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一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平时生活需要的范围,侵有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6、律师提示
对于夫妻一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支配权,但同时在做重大处分时也应注意征求另一方赞同,不然该处分或许会被归为无效。关于夫妻一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会因法律没明确的规定而存在争议,对于夫妻而言,如能协商一致,可以对婚内夫妻一同财产和结婚以前个人财产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以尽量防止日后产生争议。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平时生活需要而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