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夫妻互助是家庭成员之间应尽的法概念务。子女与配偶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根据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能否多分?
日前,济南中院家事少审庭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对此类状况作出说明。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养女孙丙。二人有房地产、存款若干。2005年孙甲患病不可以自理,住院15年至过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孙乙因犯罪长期服刑。孙丙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老人住院期间仅探望几次。孙甲过世尚未安葬时,孙丙即起诉需要分配遗产。法院审理觉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赞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本案中,孙甲未留遗嘱,应当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袁某、孙乙、孙丙。袁某年过七十,存款甚少,与孙丙关系没办法缓和,孙乙七年后才能出狱,袁某面临老无所依的情况。判决孙甲遗产中的房地产、银行存款、抚恤金等均归袁某所有,并分别给付孙乙、孙丙部分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