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育有一子。2006年,张某因工作单位企改制后下岗失业,且很难再就业,精神遭受打击,于2007年患上精神分裂症疾病,经多方治疗到今天很难痊愈。
承方法官办理案件过程中获悉张某患病期间生活来起因其亲生爸爸妈妈照顾抚养,其子在未成年前,由原告爸爸妈妈和被告在外打工一同抚养。自从原告患病后,丧失了生活能力,且行为怪异,原、被告双方很难在一块生活,被告也于2008年11月搬到娘父母期居住,极少回家。之前因为儿子未成年,怕离婚会干扰儿子的身心健康,原、被告都忍着未离婚。现儿子已满十八周岁,且征得儿子赞同后,原、被告决定办理离婚。民政局以原告患有精神疾病为由未给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遂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
承方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保持下去只能成为原、被告生活的枷锁。因此积极联系远在外地打工的被告,询问其是不是有离婚的意愿。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2、原、被告无夫妻一同财产、一同债权和债务。
3、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张某患有精神疾病怎么样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不是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法律规定,已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监护人是其配偶。
本案中先经特别程序确认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其监护人,是处置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的首要条件。张某之父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张某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之父根据特别程序需要变更监护关系,作为变更后的监护人便可以代理张某提起离婚诉讼。